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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克来与被告杜学全、赵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来,杜学全,赵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07号原告:孙克来。被告:杜学全。被告:赵秀艳。原告孙克来为与被告杜学全、赵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克来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36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