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克来与被告杜学全、赵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来,杜学全,赵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07号原告:孙克来。被告:杜学全。被告:赵秀艳。原告孙克来为与被告杜学全、赵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克来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36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