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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孟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孟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吴道武。诉讼代理人何学兵,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孟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李孟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对被告李孟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展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