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传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传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09号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春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育林,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力,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传俊,男,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传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为44元,由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