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耿道明与廖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道明,廖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464号原告耿道明。被告廖年军,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道明与被告廖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