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行初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赵陆军与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陆军,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初字第0110号原告赵陆军。委托代理人范庄林、程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沭阳县康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爱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刚,该局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高中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陆军诉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登记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陆军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陆军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陆军负担。审 判 长 徐二海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楠楠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