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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9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岑杜燕、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岑杜燕,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杨伟明,行长。被执行人:岑杜燕,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0420。被执行人: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岑兆雄,总经理。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岑杜燕、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口岸支行帐号44×××89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口岸支行帐号44×××89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1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