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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沅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王科林与被告尹林浩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赔偿款项等。被告尹某某,男,汉族,。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祝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反诉,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志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尹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5年1月23日18:30,被告尹某某驾驶湘H7K5**小型普通客车从沅江市阳罗洲镇胜利村出发往沅江市阳罗洲镇社区方向行驶,至沅江市阳罗洲镇跃进村7组地段时,将正在公路旁边放烟花的原告王某某撞伤,造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尹某某支付了12000元赔偿款,后因王某某与尹某某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且尹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王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15921.2元(其中医疗费19853.2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3140元、误工费25138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各方的责任。2、尹某某所驾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单与商业三责险保险单。拟证明尹某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限均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其中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3、益阳市协同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第211号法医学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拟证明王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需1人护理90日,全案全休160日,后期医疗费5000元;王某某花费鉴定费800元。4、王某某的住院资料及医疗费票据。拟证明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先后被送往沅江市阳罗中心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其出院诊断为“左耻骨、髋骨及坐骨骨折;L4椎体横突骨折;高血压Ⅲ期(极高危组);头皮血肿;双侧胸腔积液;多处软组织挫伤”,其出院医嘱为“建议转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加强营养”。5、医疗费票据。拟证明王某某共花费医疗费19853.2元。6、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王某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沅江市阳罗洲镇永兴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拟证明王某某自2004年起一直在沅江市阳罗洲镇永兴社区辖区内从事日杂用品、香烟及棉被加工与销售等个体经营,但其营业执照至2011年2月23日失效后,于2015年5月11日再重新办理。8、尹某某的驾驶证及其所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被告尹某某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责任划分应以尹某某的答辩意见为准。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鉴定结论有异议,护理时间过长,后期治疗费过高,但不申请重新鉴定。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住院时间只应计算起止日时间。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其医疗费数额应以票据金额为准。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有异议,其营业执照有一份已经过期失效,有一份是事故发生之后补办的,只能证明曾经从事过个体经营,不能证明事故之前在从事批发零售业;对社区证明有异议,应以工商、税务部门的证明为准。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尹某某辩称,发生事故的事实属实,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无异议;在事故发生后,尹某某支付了原告王某某12000元赔偿款;尹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对于尹某某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尹某某承担,尹某某多支付的款项应由王某某返还。综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尹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对于原告的诉求,其医药费应以票据为准,并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比例为20%;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住院时间确定;营养费诉求过高;误工费方面,无按城镇职工年收入标准计算的依据;其交通费无证据,且诉求过高,请法院酌情认定。综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在各方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后,本院根据举证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证据效力进行了认定。具体情况叙述如下: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上述证据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查证、认证与法庭辩论的情况,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1月23日18:30,被告尹某某驾驶湘H7K5**小型普通客车从沅江市阳罗洲镇胜利村出发往沅江市阳罗洲镇社区方向行驶,至沅江市阳罗洲镇跃进村7组地段时,将正在公路旁边放烟花的原告王某某撞伤,造成王某某受伤、尹某某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某未注意行车安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全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王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先后被送往沅江市阳罗中心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其出院诊断为“左耻骨、髋骨及坐骨骨折;L4椎体横突骨折;高血压Ⅲ期(极高危组);头皮血肿;双侧胸腔积液;多处软组织挫伤”,其出院医嘱为“建议转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加强营养”;王某某共花费医疗费19853.2元。2015年5月6日,经益阳市协同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需1人护理90日,全案全休160日,后期医疗费5000元;王某某花费鉴定费800元。事故发生后,尹某某支付了王某某12000元医疗费,后因双方就事故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处理,故酿成纠纷。尹某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限均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其中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王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王某某自2004年起一直在沅江市阳罗洲镇永兴社区辖区内从事日杂用品、香烟及棉被加工与销售等个体经营,但其营业执照至2011年2月23日失效后,于2015年5月11日再重新办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法律关系;二、原告王某某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及范围与数额。现分述如下:一、本案的法律关系。1、事故各方之间责任的划分及赔偿费用的承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被告尹某某未注意行车安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全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综上,对王某某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尹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尹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且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王某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故王某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予以承担,尹某某已支付的12000元应由王某某返还。某保险公司提出对王某某的医疗费应核减20%的非医保用药,因尹某某所投保的商业三责险合同中未在保险单正面明示该特别约定,故对某保险公司提出的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2、王某某提出的赔偿项目的问题。王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故其各相关损失均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王某某就其伤情所作的法医学鉴定,其结论可作为本案定损的计算依据。王某某所提营养费诉求过高,结合其伤情,本院对此酌情认定为1000元;王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营业执照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自2004年起一直从事个体经营,故对其误工费应参照湖南省统筹地区全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王某某虽未就交通费提供确凿证据,但该费用的产生是客观存在的,因其诉求过高,结合王某某在沅江市、益阳市两个医院的住院情况,本院对此酌情认定为1000元;王某某在事故中受伤致残,给其精神造成损害,各相关责任主体应赔偿其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对王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王某某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及范围与数额。王某某受伤致残造成的损失为:105198.76元。1、医疗费19853.2元。2、后期治疗费5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王某某住院13天,按照湖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天.人,计算1人,王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3天×30元/天.人×1人=390元。4、营养费1000元。5、残疾赔偿金53140元。王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王某某年满57周岁(计算20年),根据湖南省2014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4年度湖南省统筹地区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570元,据此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为26570元/年×20年×10%=53140元。6、误工费15615.56元。王某某的误工时间为160天,根据湖南省2014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4年度湖南省统筹地区全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623元,据此王某某的误工费为35623元/年÷365天×160天=15615.56元。7、护理费5400元。王某某的护理期为90天,结合本地区的护工工资为60元/天.人,王某某的护理费为60元/天.人×90天×1人=5400元。8、交通费1000元。9、鉴定费8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综上,王某某的医疗费用损失为26243.2元、其他费用损失为78955.56元,合计105198.76元,其中由交强险理赔款承担的为88955.56元,超出交强险理赔款部分为1624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的损失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88955.56元(其中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78955.56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16243.2元,合计105198.76元;二、由原告王某某返还被告尹某某12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支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江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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