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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409号申请人:吴海峰被执行人:王传鹏,张贤芬申请人吴海峰与王传鹏,张贤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6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吕 斌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