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梁悦文、徐培明、徐永康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梁洪华,男,汉族,住新兴县大江镇。被执行人梁悦文,男,汉族,住肇庆市德庆县高良镇。被执行人徐培明,男,汉族,住肇庆市德庆县回龙镇。被执行人徐永康,男,汉族,住肇庆市德庆县马圩镇。被执行人梁悦文、徐培明、徐永康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梁悦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梁悦文名下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该车辆不得买卖、转让、出租、赠与、年审、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