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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兴贵诉吴亮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贵,吴亮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53号原告杨兴贵,男,1971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吴亮举,男,1962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0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兴贵与被告吴亮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兴贵于2015年07月16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兴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杨兴贵承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萍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