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02(2015)肇端法执字第599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柳玲,苏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柳玲,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苏振伟,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柳玲与被执行人苏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振伟逾期一直无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柳玲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刘柳玲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振伟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