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伟与于汝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于汝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张伟。被告:于汝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于汝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艳审 判 员 石 华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