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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伟与于汝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于汝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张伟。被告:于汝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于汝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艳审 判 员  石 华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