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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华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华,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华,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国。本院在执行李春华与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给付80,000.00元。现被执行人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困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