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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强与王建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王建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70号原告孙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徐茂昌,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涛,男,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王建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30元由原告孙强承担。审 判 长  王爱青审 判 员  胡海宁人民陪审员  陆 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