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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诉张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张加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16号原告: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勇,镇长。委托代理人:江航,办事员。被告:张加强,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张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江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加强签订蔬菜大棚承包经营合同书,原告将位于盘山县坝墙子镇八里村的四栋大棚承包给被告,承包期9年,承包费每年每亩600元,从第三年开始交纳土地管理费,均在每年的5月1日前交纳。被告累计拖欠2010年-2013年间的承包费和土地管理费共37750元,原告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大棚和土地,被告补交拖欠的费用。被告书面辩称:蔬菜大棚选址不当,地势低洼,排水不畅,同时因架设输电设施,影响大棚使用,被告多次向原告反映,但一直不予解决。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被告张加强与原告签订了蔬菜大棚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原告四栋大棚,共占地15亩,承包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每年每亩交纳600元承包费,用于原水田承包户的补助收入,自承包期的第三年开始每年每亩交纳土地管理费150元,如果拖欠承包费和土地管理费,超过3个月,无偿收回大棚。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交纳了2009年的承包费,2010年-2013年承包费36000元(600元×15亩×4年),2012年被告交纳了5000元,尚欠原告31000元(600元×15亩×4年-5000元),拖欠土地管理费6750元(150元×15亩×3年),被告累计拖欠承包费和土地管理费共计377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蔬菜大棚承包经营合同书,以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土地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和土地管理费。被告拖欠承包费、管理费构成根本性违约,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地势低洼,排水不畅的抗辩,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20日与被告张加强签订的蔬菜大棚承包经营合同书;二、被告张加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将承包的四栋大棚连同土地返回原告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三、被告张加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2010年-2013年间拖欠的土地承包费31000元(600元×15亩×4年-5000元),土地管理费6750元(150元×15亩×3年),合计为377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8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