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冬与靳召栋、李文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靳召栋,李文颖,梁冲,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7号原告刘冬。被告靳召栋。被告李文颖。被告梁冲。被告靳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与被告靳召栋、李文颖、梁冲、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文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冬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文颖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冬撤回对被告李文颖的起诉。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