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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冬与靳召栋、李文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靳召栋,李文颖,梁冲,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7号原告刘冬。被告靳召栋。被告李文颖。被告梁冲。被告靳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与被告靳召栋、李文颖、梁冲、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文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冬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文颖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冬撤回对被告李文颖的起诉。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