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某某,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85号申请人:聂某某,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育才街*号楼。被申请人:夏某某,男,现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DM39**号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某某所驾驶的辽DM39**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