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国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262号罪犯王国富,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7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王国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嘉奖,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