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有名杨某一),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