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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有名杨某一),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