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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与福建丰诚塑胶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福建丰诚塑胶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罗天时,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福建丰诚塑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江振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丰诚塑胶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丰诚塑胶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兴业银行三明尤溪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尤溪支行等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人民币654103.1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丰诚塑胶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兴业银行三明尤溪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尤溪支行等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人民币654103.1元;二、查封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罗天时、纪玉华共有的座落于尤溪县。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