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中执指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与陵县富通纺织品有限公司、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陵县富通纺织品有限公司,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马占军,张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被执行人:陵县富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陵县靡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保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陵县宋家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占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占军。被执行人:张保国。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申请执行陵县富通纺织品有限公司、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马占军、张保国(2012)德鲁北证经字第159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申请执行陵县富通纺织品有限公司、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马占军、张保国(2012)德鲁北证经字第159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陵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