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书芹申请执行王起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芹,王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36号申请人王书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起元,男,汉族,农民。王书芹申请执行王起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修桥补偿费5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我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王书芹申请执行王起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将执行款5050元给付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