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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燮、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燮,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98号原告李燮。委托代理人华顺利、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816北路103号(交通局大楼5层)。法定代表人冯宋恩。被告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国。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燮与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燮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燮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