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与洪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洪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地址余江县锦江镇。负责人陈福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华,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副行长。被告洪明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诉被告洪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毛欣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