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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东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034号原告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城88008号。法定代表人靳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玖、刘芳,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 峰人民陪审员  鲍希奎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