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正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小学毕业,农民,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彭楠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辨护人张万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于2011年农历七、八月份先后购买了位于正阳县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的属于正阳县熊寨镇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集体所有的四块总面积共为16.7084亩的土地,后将位于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北面的一部分面积为3.7159亩的土地用于建设两间两层的楼房,共建18套对外出售。被告人李某某将位于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熊寨镇中心小学院墙东侧的面积为12.9925亩的土地平整相连后,在宗地中间修一条水泥路,将水泥路两侧的土地分割成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规格的地块,共分三十三块,并于2012年春节前后将所分割地块以每块8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附近村民,从中非法获利。案发后经正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现场进行勘查测量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所非法倒卖的土地使用权耕地面积为10.3324亩,建设用地为6.376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辨护人张万俊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将水泥路两侧土地分割成33块,以8万元/块的价格出售给附近村民,与事实略有不符。水泥路东侧最南头一户的两间地皮,不是被告人出售的。且应减去老坟占用的土地面积。二、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和非法获利不确定,被告人供述宅基地卖了160—170万元,非法获利50—60万元数字不准确,被告人没有建立账簿,其依据是其记忆。三、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的情节:1、被告人系偶犯、初犯,犯罪纯属缺乏学习、不懂法。2、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倒卖的土地虽然其土地性质为耕地,但因其耕地的功能逐年丧失,不能为农民提供粮食需求,与正在生产的耕地区别很大。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的是土地资源,虽然犯罪情节严重,但就其犯罪性质而言,不属于刑法打击的严重犯罪行为。5、被告人愿意无条件地缴纳罚金,反映了被告人李某某认罪的彻底性、完全性。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正阳县熊寨镇熊寨村二队村民。2011年八、九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正阳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办理土地合法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先后购买了位于正阳县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的属于正阳县熊寨镇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集体所有的四块总面积共为16.7084亩的土地,后将位于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北面的一部分面积为3.7159亩的土地用于建设成18套两间两层的楼房对外出售。将位于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熊寨镇中心小学院墙东侧的面积为12.9925亩的土地平整相连后,在地的中间修建了一条水泥路,将水泥路两侧的土地分割成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规格有三十三块的小块宅基地,并于2012年春节前后将所分割的宅基地以每块8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附近村民,从中非法获利。案发后经正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现场进行勘查测量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所非法倒卖的土地使用权耕地面积为10.3324亩,建设用地为6.376亩。另查眀,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贺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叶某某、刘某甲、何某某、李某丙、孙某某、熊某某、崔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严某某、白某某、贺某甲、李某丁、肖某某、张某乙、李某戊、陈某某、李某已现有证言中,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总计为189万元,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可以认定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为189万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是2011年农历7、8月份通过熊寨村二队四组组长李某辛和三组组长王某乙,以每亩2万元至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三组和四组的四小块总共是十六、七亩地。另外还从李某庚手里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鱼塘,有3亩多。这些地基本上都是空地,有的栽的树,有的在荒着,还有村民的宅基地、菜地、稻田。买地是由组长给村民开会,商量好签字后,钱由组的老百姓自己领取。2012年2、3月份,我在所买的地片上放树、起坟、架桥、填土、修路、建房。在修的水泥路的路两侧除了最南头东边的两间不是我分割的,其余的分割成小块宅基地,除最南头西边的是三间房子的面积外,其余的都是按两间房子的面积20米长7米宽分割的,这些宅基地都卖掉了。三间房子面积的是按11.5万元卖给程成功了,还有水泥路路西靠水泥路中间的桥,桥南侧的两处宅基地是以10万元的价格卖掉的,卖给熊寨镇岳伍村大周庄的王某丙了,剩余的都是按8万元左右的价格卖掉的,具体每户卖多少钱他记不清了,以签订的协议为准。总共卖了一百六、七十万元钱。分割宅基地在平整、修路、架桥、移坟、放树方面总共花的费用有一百二十万元左右。我在所买的土地上盖了18套两间两层商品房,建好后以每套20万元左右对外出售,其中还有六套是以地换楼的方式将老宅基地买下置换的。鱼塘准备等开发好后,填平建个小广场。因为买房的人没有把房款交清,所以没有签订购房协议。我购买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没有经过审批,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2012年,熊寨镇国土所的曲某某找过我,说让我交罚款,交过罚款才能继续建。我交了46800元钱的罚款,钱交到县土管局了,给我开的有票。我印象中我收的有十几家的4300元钱,当时说是办理准建证、土地使用证和架电入户的费用。准建证熊寨镇政府已经承诺给我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当时全县都停止办证了,我也没有办法办下来。我给这些村民架好电了,村民盖房子时用的就是我架的电。还有几户没有盖房的没有收钱,收的这些钱还在我手里拿着。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时,李某某从熊寨村二队村民手里以4万元的价格一共买了十几亩地,另外还从熊寨村的刘某乙手里花8000元买了一个鱼塘,李某某买后在2012年时开发这块地,在地的中间修了一条路,两边分割成小块宅基地分块卖出去的,每块8万多点卖的有三、四十户。在地的最北部李某某建了商品房出售。那块鱼塘垫起来了,但是没有开建。李某某买的那块地原是二队的洼稻田,后来分给三组、四组的群众当菜地了,地里有树、菜、老坟,后来李某某出钱把地里的附属物和群众协商弄掉了。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熊寨镇任副镇长时,李某某在熊寨村二队、三队购买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因为购地的事李某某找我咨询过,一块吃过几次饭。我答复说二队这块地牵涉的事比较多,要把这些事处理好,并办理完相关手续才能开发。2011年4月份,我调走以后,就没有和李某某有更多往来了。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我以每年60元的价格承包了村民组的鱼塘,承包期限30年,鱼塘有二亩多地,水面才一亩多。2011年8月份,李某某和我谈要承包鱼塘,付给我8000元把鱼塘剩余的27年承包了。合同2038年到期后鱼塘归村委二队集体所有。李某某还在三组买的有3亩多地,从四组买的有十来亩地,当时是按每亩2万元的价格从村民手里购买的。买后李某某在2012年开始开发,现在大部分都建成住房了。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购买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土地没有通过熊寨村委。2012年,我听说李某某让群众放树,才知道李某某购买了二队三组、四组的土地,听说是二十亩左右,每亩两万元,所买的土地一部分建成了两间两层楼房卖出去,一部分分割成每处两间房子的小块宅基地卖出去了。这块土地原是三组、四组的菜地,后来种上树了。6、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实我是现任熊寨村二队三组组长。李某某是我侄子。2011年或2012年,李某某说想把村民组的菜地买着搞房地产开发,我召集庄的群众开会,说如果大伙同意就在李某某弄好的协议上签名,如果不同意就算了。开会后我出去打工了,后来回家听说李某某将庄的菜地买下来了。那块菜地没有人种菜,有的种上树了,还有一些是洼稻田。李某某是以每亩两万元的价格买的,有十来多亩,总共给群众二十八万元钱,卖地的钱已全部分给群众了。7、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天热时,我给李某某做过修桥、修路的工程,当时我是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给李某某修路、架桥的。我当时给李某某架了两座桥,工钱是多少记不清了,印象中两座桥工钱总共是9万元钱,,修路的工钱印象中是三万多元。李某某现在还欠我四、五万元钱。我感觉李某某架桥花费最多也就是二十万元钱,修路最多花费的也就是二十万元钱,因为修路基本上是工钱和料钱各占一半的花费。李某某在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搞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是买熊寨镇熊寨村二队三组和四组的土地,是以每亩两万元的价格购买的,部分地是二队给群众预留的宅基地,还有二队给群众分的菜地。当时这块地里有老坟。还有种的杨树,李某某出钱让群众把老坟迁走,把杨树放掉的,具体李某某赔多少钱,我不知道。那块地里也有我家的杨树,印象中有三十多棵,李某某总共赔了我家四、五千块钱。8、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上,我在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时,李某某通过我到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拉的石料,李某某说是修路、架桥用。当时混凝土的价格是每立方三百多块钱。9、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李某某想买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的地,当时四组开会有同意的,也有不同意的,后有几个村民代表挨家挨户的让签字,到我家时我也签字了。当时是两万元一亩卖给李某某了,钱都给了,是按人头分的,李某某买时土地有荒地、有树林,还有老坟、沟、凹稻田,李某某买后又分开卖给别人盖房子了。10、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我在街上北关移动通信店里上班,后来说分钱吋我才知道李某某买了熊寨村二队三组和四组的地,我家分的钱是袁某某和其他人送到家里的。李某某什么价格买的我不清楚,买地时有一片是荒地、一片树林,地上的附属物有树林和老坟,李某某赔偿我家栽的树钱有1500元左右。11、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三四年前,李某某买三组的地找到我让签字,我不同意也没有签字。后来李某某给三组拿了四万元钱,我不清楚李某某多少钱一亩买的,李某某买时地上有稻田、凹地、栽的有树,还有老坟,我家当时在这块地上有两处老坟,每处补偿3000元,李某某给我迁坟补偿的钱6000元,签订的没有协议。12、证人贺某乙的证言,证实好几年前,李某某买过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的地,我也分到钱了,李某某购买的这快地上有我家种的二十棵小树,每棵赔偿四块钱,总共赔偿八十块钱左右,李某某买了地后又搞开发卖给别人了。1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李某某买了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的地。买三组的地总共是四万元钱,组长把钱拿给村民代表分给了组里185个村民。三组的两亩多地是凹稻田,后来栽上树了,我家的树砍的时候没有给钱,当时李某某说以后给我家买煤,到现在也没有见。1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把熊寨镇二队在熊寨镇粮所南边的地买走了,买地的钱组里按每家人数均分的,我家四口人,分了四五千元,具体李某某买地的价格我不清楚,地有二队的菜地、宅基地,但是菜地没有种菜,都种树了,我家种的有21棵杨树,赔偿一千四、五百块钱,给钱没有手续也没有协议。15、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两三年前,熊寨村二队三组的老党员付景海商量把三组在熊寨粮所南边的一块地卖给李某某,当时是付静海和王某乙同李某某谈的,最后是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的地,买地的钱都付给村民了,当时那一片是凹稻田,后来分成菜地了,这块地上我家没有附属物。16、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前几年的一个夏天,有人通知我去领钱,我才知道三组在熊寨粮所南边的一块地卖给李某某了,我就到村民组长孙某甲家去领卖地的钱,地的位置在熊寨镇粮所南院南侧,熊寨镇中心小学东侧,买地的钱都付给村民了,当时那一片是凹稻田,后来分成菜地了,但是都在种树,我家的有十来棵小杨树,李某某总共给了二百块钱。给钱也没有手续也没有协议。李某某买了地后又搞开发卖给别人了。17、证人李某壬的证言,证实几年前的一个冬天,到我家分钱时我才知道三组在熊寨粮所南边的一块地卖给李某某了,具体情况不清楚,买地的钱都付给村民了,是按人均分的,这块地以前是凹稻田,后来有菜地、种的有树,这块地上我家没有附属物。18、证人罗某某、王某已、张某丙的证言,其证言内容与李某壬的证言基本一致。19、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实几年前的秋天,二队三组的村民开会说把粮所南边的一块地卖给李某某,村民组的群众都同意了,具体什么价格卖的我不清楚,这块地以前是凹稻田,后来分给群众当菜地、宅基地,但是没有种菜,在荒着。我家在地里有老坟,李某某出钱,我家把老坟迁走了。20、证人贺某丙的证言,证实几年前的秋天,李某某找到我说要用熊寨粮所南侧的一块地,地里有我家的老坟,想让我家迁坟,我才知道李某某把这块地买走了。地上有我家的五座坟,每座坟李某某给我三千块钱。21、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大约是2006年购买了熊寨村四组粮所院墙南边的土地,购地协议上不是我签的字,是别人代签的,李某某是按每亩2万元购买的,大约10亩左右,我参与分钱了,是按7个人头分的钱,每人分1480元,共得10360元。当时地上大部分是树林,有二亩多是凹稻田,我家种的有二十多颗树,李某某补偿了我1200元钱。22、证人贺某丁、刘某丁、焦某甲、刘某戊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焦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2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大约是在2006年购买了熊寨村四组的土地,买地协议是在村民李某癸家门口签的,协议上的名字是我自己签的,当时是按每亩两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土地,大约是10亩左右,我不知道付了多少钱,我参与分钱了,是按5个人头分的钱,每人1480元,分了7400元。我种的有二三十来颗树,李某某补偿了我大约3000元。另外,我还和李某某签订了土地置换房屋的协议,我的宅基地被李某某改建成楼房了,是在李某某建的十八套楼房所占的地中,协议是我自愿签的。24、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实几年前女儿何苗苗打电话说村民组分钱,我才知道李某某买了村民组的地,具体情况不清楚。25、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李某某买了我队的地,不清楚怎么买的,钱是从队长王某乙手里领的,也没有打条或签字。当时那块地上我种的有七八颗树,李某某没有补偿我钱。26、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前后李某某买过二队的地,是4万元买的一亩多地,村民组卖地前开群众会了,分钱时小队的队长王某乙、李某子等人在场,当时地上有群众种的菜和树,我种的有10来棵树,李某某后来按一棵树10元钱补偿我的。27、证人刘某庚、孙某乙、陈某甲的证言,其证言内容与证人苏某某的证言一致。28、证人李某子的证言,证实我是李某某的大哥,2010年或2011年秋天,李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买了熊寨村二队三组的不到二亩地,北面那几分地是宅基地,上面种的树,几分地以外都是凹稻田和水沟,卖地时开了群众会,分钱是蔡国伟和孙平心分的钱,我领钱时签字按手印了,我种的有十几颗树,李某某补偿其他群众了,但没有补偿我。李某某买地后拉土垫垫然后卖了。我家用宅基地与李某某对换的有楼房,是我妻子焦某乙和李某某签的协议,(经辨认侦查人员调取的对换楼房协议书称)这是焦某乙和李某某签订的协议。我家和李某某对换楼房的宅基地的位置在李某某已经建成的十八套楼房位置内。签协议是自愿的。29、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买过我组的一亩多地,当时没有签协议,地上种的有菜、树、棉花。我家分多少卖地钱我说不清楚,是我丈夫王献中去领的,李某某买地后拉土垫垫当宅子卖了。30、证人刘某辛的证言,其证言内容与证人夏某某的证言一致。31、证人刘某壬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家在熊寨粮所南院附近的一处宅基地与李某某置换过一套楼房,当时和李某某签订的有协议,原件在李某某拿住。我家的那块宅基地南北长有20米,东西宽有16米,具体位置是在李某某建好的楼房最西边那一排面朝西的房子南边那一片。因为李某某说用楼房和我置换宅基地吃亏了,向我要六万元钱,后来我找人说说,支付给李某某四万元钱。李某某买地的事我不知道,当时我在南方打工,是后来知道的。我分的钱到现在我也不知道有多少,李某辛给我送钱时,我说:“你先拿住用.”李某辛到现在也没有把钱给我,32、证人贺某戊的证言,证实几年前,李某某购买了我组的土地,是以每亩2万元买的,协议是李某某拿到我家门口我签的,李某某买了大约10亩左右,我家领了5920元,当时土地是树林子和凹稻田,我家在上面种有十几颗树,李某某后来补偿我家五、六百元。李某某买地后北边盖房子卖了,南边卖给别人当宅子了。33、证人蔡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其证言内容与证人贺某戊的证言一致。34、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天,我听说李某某卖熊寨镇中学东北角宅基地,就找李某某以8万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里买了一处南北宽7米,东西长23米的宅子,我把钱给李某某后,李某某给我出具一份收条,现在也不知道放到哪里去了。我买的这块宅基地当时是荒地,上面有几颗小树。李某某说给办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证,但是现在还没有办下来,办证的4300元钱也交给李某某了,李某某没有出具啥手续。3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我听说李某某在卖熊寨镇中学东北角地作为宅基地,就找李某某要了一块地。后我分三次把八万元钱交给李某某了。买的这块地南北宽7米,东西长20米。当时是洼稻田,荒地,地上有几棵小树。李某某说办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证,办证的4300元钱已经交给李某某了。36、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叶某某、刘某甲、何某某、李某丙、孙某某、熊某某、王某甲、熊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在2011年或2012年的时候,以8万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里买了一处南北宽7米,东西长20米的宅基地。买地的钱已经全部交给李某某的事实。37、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秋天的时候,从李某某开发房地产的地方以94300元的价格买了一处宅子,这处宅基地南北宽是7米,东西长是16米。地皮是九万块钱,还有4300元钱是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钱。钱已全部给李某某了。3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冬天时,我听说李某某在熊寨中心小学东侧开发房地产,对外卖宅基地,我找到李某某,支付给李某某81000元钱。买了一处地皮。我买的这处宅基地南北宽是7米,东西长是16米。买时这块地是荒田,李某某承诺给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收了4300元钱的办证钱,但到现在还没有见到土地使用证。39、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印象中是八万块钱购买了一处李某某开发的宅基地,买宅基地的钱全给李某某了,李某某和我丈夫张某戊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看侦查员出示的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说)这是我丈夫张某戊和李某某签订的购地协议。李某某说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还收了我们每家4300元的办证钱,但是到现在也没有见到土地使用证等证件。40、证人白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11月份通过熊寨村的贺某甲购买到李某某出售的宅基地的,贺某甲从李某某手中购买的宅基地,然后以10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我了。宅基地东西长是20米,南北宽是7米。2014年农历十月初,李某某的妻子说,李某某统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让交4300元的办证钱,我交钱后也没有出收据,到现在也没见到有关宅基地的证件。41、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时,我家购买了李某某卖的一处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的宅基地,付给李某某93000元后,李某某与我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看侦查员出示的由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后说)这份协议是我和李某某签订的。开始李某某让我家盖成门朝南的房子,但是后来二队的群众不愿意,说我买的宅基地是村里的路,后我找李某某,李某某给我调到崔某某北边了,结果我家在盖房子时才发现给我换的宅基地南北有7米宽,东西只有16米长,我找李某某让退钱,李某某一直没有退。交给的93000元中有90000元是购买宅基地的钱,还有3000元李某某说是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等相关手续的钱。但到现在也没有见到土地使用证等证件。42、证人贺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时我从李某某手里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的宅基地,后来我又不想在那建房了,就以102000元的价格把宅基地卖给白某甲了。李某某是从熊寨村二队三组、四组群众手里购买的土地,买地的钱全部分给群众了。当时那块地一部分是群众的菜园,一部分是水沟。我家的地也在其中,一直在荒着,没有任何附属物。4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我家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某开发的一处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的宅基地,给李某某钱时没有签订协议,只有一个收条。钱全部交给李某某了。买时地一部分是群众的菜园。一部分是水沟,我家当时在地上种的有几颗小杨树,李某某补偿了200元钱。4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我在熊寨街上购买了李某某卖的一处宅基地,付给李某某94000元钱。签订协议上写的宅基地东西长20米,南北宽7米,但后来我家打地基时发现宅基地没有那么多,东西只有16米。我给李某某的94000元钱中有购买宅基地的钱,还包括李某某说办理土地使用证、准建证等证件的钱。(看侦查员出示的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后称)这是我和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因我不是一次性交给李某某的购地款,再则李某某打的有收条,所以协议书上没有写购地的钱数。4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于2012年从李某某手里购买到在熊寨村中心小学东边开发的一块宅基地,我付给李某某八万元钱。2012年春上我把购地款全部付给李某某后,李某某才与我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我所购买的这块宅基地东西长是20米,南北宽是7米,总共是140平方米,(看侦查员出示的由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后称),这是当时和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建房时李某某收了我4000元的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钱,但是到现在没有见到任何相关的证件。购买的宅基地是荒地,我盖房子时地里蒿草很多。46、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从李某某手中以8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开发的宅基地。后来我发现真阳镇乐堂的陈某某在我买的宅基地上建房,我去阻止,陈家人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说让陈家人盖房子,再给我找一处宅基地,李某某说了几个地方我都不满意,就要原来买的那一处宅基地,两家僵持了下来。后来听说陈家人看病用钱,想从李某某处把买宅基地的钱要回来,李某某说这块宅基地归我了。当时给李某某的是现金,李某某出的有收条,但没有签协议。(经辨认侦查人员出示的收条复印件后称)这是李某某给我写的收条。我总共给李某某交了93000元,其中有10000元是给陈家拿出来打地基的钱。4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从李某某手中以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南北长7米东西长20米的宅基地,当时给李某某交的都是现金,李某某出的有收条,签的也有协议。2013年准备建房时,熊寨街上的李某戊不让建,还说李某某把那处宅基地卖给李某戊了,我找到李某某问怎么回事,李某某说没事、只管建。我打地基时,李某戊又过来阻止,我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说再给李某戊找一处宅基地,但是李某戊不愿意,就是不让我家建房,两家僵持房子也一直没有建成。2014年时我生病了急等着用钱,就和李某某商量把宅基地让给李某戊,李某某也同意了,我说打地基花了12000多元,而且之前的8万元也交给李某某两年了,他想要点利息,李某某同意给他8000元的利息,还说总共给他10万元,但是我家人找李某某要多次只要到了5万元,剩余的钱一直没有给我。48、证人李某丑的证言,证实两、三年前,我购买了李某某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南北宽是7米,东西长是20米。买时这块地是荒地,种的还有杨树,我记不清是多少钱买到的了,李某某和我丈夫签订的协议放哪我也记不清了,(看侦查员出示的由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后称)这是和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我家建房子时,李某某说负责办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49、证人白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的时候,我家从李某某开发房地产的地方买了一处宅子。买的这处宅基地具体位置在熊寨镇中心小学东侧,我不知道买宅基地时与李某某签订的有没有协议,当时是我丈夫和李某某谈的,现在我丈夫已经去世了。买李某某宅基地的钱全部支付给李某某了,李某某出具的有收据,现在在哪放着我也记不清了。50、证人李某已的证言,证实2013年时,我以10万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里购买了熊寨粮所南院南侧的一处宅基地,当时先交了6000元的定金,后又交了6万元准备建房时,李某某说没有和粮所的人说好,现在建不成。因为宅基地有一个斜角在盖房子时要占用粮所的一点地皮,由李某某负责和粮所的人协商。但是到现在既建不成房子,也不退还钱。51、正阳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图,证实经查认定正阳县熊寨镇粮所南院东南侧宗地面积为3.7159亩,性质为建设用地;熊寨镇粮所南侧两宗土地面积为12.9925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6601亩,耕地面积为10.3324亩。李某某在分割成宅基地出售给村民时,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农转用等相关手续。52、正阳县土地勘测所对李某某现场指认地块勘查情况说明,证实经李某某到现场指界后,采用GPS卫星定位对本案中涉案宗地的面积进行测量,确认宗地面积为12.9925亩。53、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对李某某现场指认地块地类认定情况说明,证实依据正阳县土地勘测所釆集的数据,套合熊寨镇熊寨村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宗地面积为12.9925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6601亩,耕地面积为10.3324亩。54、正阳县国土局熊寨国土所证明,证实涉案宗地的性质属于熊寨镇2008年规划建设用地,但土地使用性质至今尚未变更,仍属一般耕地。55、正阳县熊寨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证明,证实涉案宗地属于熊寨镇2008年规划建设用地,李某某在使用、处理该案土地中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56、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证实涉案宗地现场宅基地有三十三块及建房十八套的现状。57、土地转让协议,证实熊寨村四组将座落于水泥北侧土地5994平方米,以18万元转让于李某某;生产路北675平方米,以2万元转让于李某某。后李某某划分成小块宅基地分别以8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村民。58、正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文书及调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某某于2012年5月未经批准占用熊寨村4680平方米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处罚46800元。59、公证书、转让协议、鱼塘承包合同,证实2008年6月刘某乙取得鱼塘承包权后又将鱼塘转包给李某某,期限为三十年。60、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汝南县检察院在查办其它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罪线索,后于2014年11月18日将该案移送至正阳县公安局。61、抓获证明,正阳县公安局民警饶斌、刘公园证实2014年12月21日将李某某抓获。62、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3、前科证明,证实李某某无刑事犯罪前科。64、视听资料附卷光盘一张,证实对李某某的讯问过程,并指认现场的过程。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造成该宗涉案耕地土地使用权被非法倒卖,数量耕地面积为10.3324亩,建设用地面积为6.376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辨护人张万俊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将水泥路两侧土地分割成33块,以每块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附近村民,与事实略有不符,水泥路东侧最南头一户的两间地皮,不是被告人出售的。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将渉案宗地耕地面积为10.3324亩,建设用地面积为6.376亩用于建成楼房和小块宅基地予以出售。且起诉书指控的不是被告人以每块8万元的价格出售,而是以每块8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附近村民的。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称应减去老坟占用的土地面积,经查:虽然倒卖的土地上有坟墓,但被告人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非法倒卖,土地上有坟墓,只能是增加了被告人的投资费用,故不应减去坟墓占用的土地面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称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和非法获利不确定,经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为一百六七十万元,但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人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给他们的宅基地价额总计为189万元,并有部分收条、协议印证,因此,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为189万元。对辩护人关于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无法确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倒卖的土地与正在生产的耕地有区别,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情节严重,但就其犯罪性质而言,不属于刑法打击的严重犯罪行为,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和其犯罪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熠审 判 员 代华人民陪审员 庞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祁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