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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尚某某。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7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 坤人民陪审员  张吉刚人民陪审员  何 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康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