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尚某某。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7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 坤人民陪审员 张吉刚人民陪审员 何 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康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