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连王某某,权晓龙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王宁连王某某,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埝村七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103163443。委托代理人刘建楼,男,澄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权晓龙权某某,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澄城县兴城大道西尚品园小区B座三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610525199009162233.委托代理人曹忠山,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连王某某诉被告权晓龙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连王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宁连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连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