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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妙如意与孟庆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妙如意,孟庆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93号原告妙如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宅。本院在审理原告妙如意与被告孟庆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妙如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妙如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妙如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妙如意负担。审 判 长  杨艳坤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人民陪审员  霍海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凤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