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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松与华某、汪某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松,华某,汪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华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汪某全,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华某、汪某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华某银行存款357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陈敬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