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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成进与吴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进,吴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刘成进被执行人:吴忠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进与被执行人吴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成进与被执行人吴忠诚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