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商初字第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卫东与江苏省启东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东,江苏省启东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698号原��杨卫东。被告江苏省启东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启秀北路536号。法定代表人朱雄鹰,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东诉被告江苏省启东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东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4500元),由原告杨卫东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露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