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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秀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秀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玉昇,该联社干城信用社主任。被告马秀菊,女,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城。法定代表人彭应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存芳、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