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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桂英与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桂英,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924号申请执行人金桂英。被执行人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白甸镇刘季村季舍七组。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关于金桂英诉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安南民初字第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500元(不含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现因被执行人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履行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