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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河民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焦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387号原告焦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或者说明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陈建忠审 判 员  杨鑫森人民陪审员  殷建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