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河民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焦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387号原告焦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或者说明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陈建忠审 判 员 杨鑫森人民陪审员 殷建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