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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萝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婷鹤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萝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张婷鹤,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管理局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炳生,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负责人蒋加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隆成,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婷鹤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萝北移动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传军于2015年7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婷鹤诉称:原告居住在萝北县学府小区2号楼1单元603室已有近三年时间,不知何时发现703室由被告租用,被告在该室内建立机站设施,在楼顶安装机站天线,进行经营业务,影响了原告及其他居民的生活安全,原告方曾找被告协商拆除机站设施未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户,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被告租用2号楼1单元703室使用,就属于该小区的业主,而被告使用租赁的居民住宅进行经营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被告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现被告仍然在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移动机站设施。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中,萝北县凤翔镇学府小区2号楼1单元703室业主同意被告萝北移动公司使用其房屋建立基站,原703室业主的行为系“住改商”的行为,物权法规定,禁止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是被告并非萝北县凤翔镇学府小区2号楼1单元703室的业主,现原告张婷鹤起诉被告萝北移动公司,系被告主体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婷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