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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陆某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终字第106号原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1968年1月21日,生,个体经营者。1999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3年9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7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7年1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某与他人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上诉人陆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上诉人陆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安民审 判 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沈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