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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许景英与荷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景英,荷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许景英,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委托代理人佟世宏,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荷叶,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59号许景英申请执行荷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呼民終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被执行人荷叶于2015年7月16日给付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終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审判员 革   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