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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小雪、刘荣富、安启翠、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小雪,刘荣富,安启翠,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950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号。负责人叶孝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显,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仓,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刘小雪,女,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刘荣富,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安启翠,女,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延线大源组团。法定代表人:邓鸿。因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小雪、刘荣富、安启翠、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小雪、刘荣富、安启翠、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2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小雪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办公用房(业务件号:)在价值52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