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一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吉才与敦煌市光明旅游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才,敦煌市光明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才,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4日。委托代理人赵天庆,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敦煌市光明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越远,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南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鸿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吉才、敦煌市光明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敦煌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046元,退还上诉人王吉才9523元,退还上诉人敦煌市光明旅游汽车有限公司9523元。审判长 张耀泽审判员 吴克东审判员 王振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