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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昀。被告王某。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狄毅琼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同刚、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原、被告住在昆山市奥林苑XX幢XXX室原告家中,与原告的父母、女儿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逐渐发现双方家庭观念不同,性格不合,脾气反差较大。被告性格内向,总因琐事与原告争论,但争论后就长时间不理睬原告,且被告对原告的父母尊重不够,对原告的女儿也未按照婚前承诺关爱。另外,原告夫妻关系也不和谐。原、被告感情逐渐恶化,上述情况至今仍未好转,且愈发严重,双方从2014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2014)昆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并无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明确放弃诉讼请求第二项。被告王某辩称:我方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的那需要对婚后的一些收入等财产,原告对我进行补偿。对于离婚的理由,我不认可原告所提的原因。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原、被告经原告的同学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系二婚。婚后,被告与原告共同居住于原告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奥林苑XX幢XXX室房屋中,与原告的父母、女儿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偶有争执,于2014年6月1日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9月28日诉至我院请求离婚,经我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昆民初字3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0日生效。此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及时有效沟通,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再次诉至我院。另查明:原告婚前有位于昆山市奥林苑XX幢XXX室房屋一套,该房屋有贷款。原告婚前还有车牌号苏E×××××的轿车一辆。被告婚前有位于吴江市上海城X幢XXX室房屋一套,该房屋有贷款。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各自房贷各自承担互相抵消。双方一致确认无婚后共同债务。双方一致确认婚后共同财产有两台电视、一个柜子、一个茶几、电瓶车一辆,共计16000元,并达成一致原告折现8000元给被告,上述财产归原告所有。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生效通知书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前了解不够,且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有效沟通,导致彼此矛盾加深,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2014年8月2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无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两台电视、一个柜子、一个茶几、一辆电瓶车归原告孙某所有,原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8000元折价款。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狄毅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