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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玉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298号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西亚商务楼3f。被告罗玉香,女,汉族,住重庆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