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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一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蓝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20日经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一,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场赌场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在蓝山县塔峰镇某某路XXX号三楼租住房利用从唐某某处获得的wl.tuXXX.com、wl.hsXXX.com、wl.tfXXX.com等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接受成某某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通过电话、电脑的方式上报给上线唐某某、唐某一、郑某某等人。期间,刘某某利用银行卡向郑某某转出相关赌资共计人民币399900元,向唐某某转出相关赌资共计人民币218580元,通过手机银行向唐某一转出相关赌资共计人民币491240元,涉案赌资金额达一百余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刘某一于2015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犯罪嫌疑人刘某一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1、物证;2、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辩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某一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传真机及银行卡、赌资转账交易等信息。书证: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的基本情况,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于2015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3、截取的刘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唐某一(唐老三)、唐某某(唐老二)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刘某某(水姐)发送赌博网站信用账号、密码,转账交易情况,以及购买“六合彩”中奖信息等情况。4、移动公司出具的刘某某、刘某一从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的通话详单。证实刘某某、刘某一与唐某一、唐某某经常联系。5、银行账务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郑某某、唐某某等以及投注者进行“六合彩”赌博资金交易的情况。其中刘某某用建行卡62270758XXXXXXXX向郑某某银行卡621700XXX00XXXXXXXX转账399900元人民币;刘某某向唐某某通过建行卡转账人民币218580元;刘某某通过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自助转账491240元。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赃款5万元,刘某一在公安机关退出赃款5万元。wl.hsXXX.com网站hnXXX账号历史交易信息,证实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24日,一共投注1665笔,投注金额889869元人民币;w1.tuXXX.com网站XXX659账号历史交易信息,证实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24日,一共投注235笔,投注金额176684元;w1.tfXXX.com网站XXX1978账号历史交易信息,证实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24日投注158笔,投注金额54710元人民币;w1.hsXXX.com网站XXX2014账号历史交易信息,证实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24日交易594笔,投注金额289899元人民币。电子远程勘验报告通过计算机对网站w3.hsXXX.com进行远程勘验,证实该网站有“六合彩”投注、返水、结算等功能,系“六合彩”赌博网站。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17日期间(2014年第150期至2015年第7期,共10期),账号“XXX2014”共向网站投注729次,合计总投注共计人民币352892元。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实“六合彩”开码一般是每周的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她每次都是通过电话与刘某某联系投注买码,一般喜欢购买三连肖、四连肖、特码,每注的投注金额大约是二十元左右,总共在刘某某那里买过三次码。她们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联系,因为她买得少,每次都是刘某某来金龙街买菜时,顺便到她家里与她用现金进行输赢结算。今年元月份才到刘晓妹那里买过一、二次“六合彩”,开码当天的晚上如果她到刘某某那里报不了单,就会电话给刘晓妹联系投注买码,她总共在刘晓妹那里买过二次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打牌时认识刘某某的,知道她是紫良乡某某村的人,当时刘某某说她是收六合彩码单的。2014年上半年,她就开始通过电话向刘某某报单。“六合彩”开码是每个星期的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开码当晚的8点到9点报单,9点30点左右就开码了,她一般是购买“六合彩”的“特码”、“头数”、“三肖连”等彩种,每次买三、四十元钱的样子,总共买了10多次,输赢不大,她和刘某某都是通过当面现金结算的。2015年1月27日晚上,她报单过去后,就联系不上刘某某了。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从2013年9月份开始收别人的地下“六合彩”的投注,开始她把收的这些投注报给肖某某,她是蓝山县东北新村人,现住在蓝山县塔峰镇某某路某某宾馆后面,一直到2014年上半年她就报单给郑某某,郑某某是宁远人,现在广东东莞,到2014年10月份左右,她就报单给叫唐某某、唐某一,唐某某他是蓝山县毛俊人,现在广东东莞,唐某一是蓝山人,现在广东东莞。她收好别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把需要投注的号码写在纸上,然后通过传真机传给肖某某,第二天下午通过输赢结算后到肖某某家中现金结算。把收好别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告诉郑某某,结帐是通过建设银行转帐的。她与唐某某、唐某一是通过电脑报单的,唐某某给了她地下“六合彩”的网站地址,用户名和密码,她就把别人传真来的码单和她收的码单输入电脑,第二天下午去收了别人买码的钱,存入她银行的卡上,然后转帐给唐某某。唐某一与唐某某实际上是一家人,他们结算之后就把钱通过唐某某的建设银行转到她建设银行的卡里面。她报给肖某某和郑某某是按1%左右抽水的,每期大约300元左右的提成,报给唐某某他是每期给她500元左右的提成,有时多点、有时少点。唐某某提供给她的有三个地址,其中一个网站地址w1.hsXXX.com,网站名某某某,网站有两个用户名,其中一个用户名XXX2014,密码是保存在网页中的,打开就能上,这个账号的信用额度是40000元,另一个用户名hnXXX,这个账号的信用额度是70000元;另一个网站地址w1.tuXXX.com,网站名某某,用户名XXX659,这个账号的信用额度是50000元;还有一个网站地址w1.tfXXX.com,网站名某某,用户名XXX1978,这个账号的信用额度是50000元。基本上是她在使用,她丈夫刘某一在外面做事的时候她就一个人用台式电脑开四个账号进行投注,他回家的话就在他的笔记本电脑上用XXX2014、XXX1978这两个账号进行投注,她就在台式电脑上用hnXXX、XXX659这两个账号进行投注。从2014年10月份到现在,总共就是得到一万多元。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18日,她向唐某某转账11笔,开码以后经过输赢两抵,结算后她付给唐某某共计218580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之间她共向郑某某转账43笔,共计人民币439900元,其中4万元是她借郑某某的钱,共计总金额人民币399900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7日,她向唐某一通过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转账23笔,金额共计491240元。2、被告人刘某一的供述,证实他平时在家里帮人开货车,他妻子刘某某开始搞“六合彩”是2013年6月份左右。他是2014年11月左右,刘某某开始用电脑在网络上直接报单投注到“六合彩”赌博网站上,他看见有时她忙不清,就帮着把收着的码单输入“六合彩”赌博网站上去。她最开始是报单给肖某某,是用电话报单给她的,结帐是现金结帐。后来又报单给郑某某,是用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报给她的,结帐是通过银行转帐的。2014年11月左右,他妻子刘某某就开始利用电脑登陆地下“六合彩”网站报码单,是报给唐某某和唐某一,通过微信发信息对帐,然后把报码单来的人的钱收取后,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与唐某某和唐某一结帐。唐某某和唐某一两个人都是他们现在通过“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的上线。之前的他都没有参与过,到2014年11月开始网络直接报单以后,他妻子刘某某一个人就忙不过来了,他就帮着她在网络上进行“六合彩”的投注。收码单和在网络上投注的事,一般是以刘某某为主,他在家这段时间,就帮她接一下唐某二打电话报的码单,在六合彩赌博网站上下注也是由他一个人完成,刘某某接的单就以她为主在网站上投注。他们使用三个网站四个帐号,一个网站地址是w1.hsXXX.com,网站名某某某,这个账号的信用额度是40000元;一个网站地址是w1.tfXXX.com,网站名某某,这个账号的信用额度是50000元;一个网站地址是w1.hsXXX.com的,网站名某某某,登陆用户名hnXXX,密码他不知道,是他妻子管的,这个账号的信用额度是70000元;一个网站地址是w1.tuXXX.com,网站名某某,登陆用户名XXX659,密码他不知道,是他妻子管的,这个账号的信用额度是50000元。这三个网站的四个账号都是唐某某提供给他们的。唐某某每期会给他妻子刘某某300至500元不等的提成,主要是看那期是否赚到钱,赚得多就多给点。每期通过他们投注到“六合彩”赌博网站的金额有多有少,多的时候有十多万元,少的时候也有四、五万元。他们利用赌博网站投注只搞了两个多月,大约有二十多期,投注总金额大约一百多万元。从2014年11月份到现在,总共就是得到一万多元,具体数额他不太清楚,都是刘某某一手办理的。他与他妻子只是帮别人在这几个网站上进行投注,自己没有购买过地下“六合彩”。与上线结算都是由刘某某通过她本人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与唐某某进行转帐。买码的人一般都是打他老婆的电话报码单,也有发传真过来报单的,通过传真给他们的码单是唐某某安排好别人报到他们这里来的。他只知道有个叫唐某二,每期报过来的码单大约有四、五千块钱。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辨认人成某某经辨认证实,刘某一就是多次收取其上报地下六合彩单据的人。辨认人成某某经辨认证实,刘某某就是多次收取其报地下六合彩单据的人。2、搜查笔录2015年1月27日蓝山县公安局在蓝山县塔峰镇某某路XXX号三楼(刘某某租住处)的搜查笔录,证实在刘某某房间内,发现桌子上放着一台台式电脑,刘某某正在操作这台台式电脑进行“六合彩”网络投注赌博,电脑显示器旁边有一台传真机,传真机上正在接受他人报送的码单,刘某某的丈夫刘某一正在操作笔记本电脑进行“六合彩”网络投注赌博,在传真机上和笔记本电脑旁边发现写有数字和十二生肖的码单17张。电脑、码单、传真机等涉案财物当场给予扣押。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证实账号XXXa1976账号在w5.tfXXX.com账号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24日这4期共计投注340笔,总投注金额117160.00元。2015年1月27日当天共计投注21笔,总投注金额5280.00元。4、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报告对w3.hsXXX.com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具有“六合彩”投注、返水、结算等功能,系“六合彩”赌博网站。被告人通过“XXX1980”会员账号于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17日共向该网站投注1159次,总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84231元整。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利用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经营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刘某一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积极退出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一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某一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用于网络赌博的工具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lnspiron-3441),组装电脑一台,panasonic传真机一台以及码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彭松波代理审判员  唐艳红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兵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