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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宣岳与韦洪和、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宣岳,韦洪和,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市海聚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王宣岳。委托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洪和。被告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海河镇沿河路29号。被告大丰市海聚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疏港路与人民路交界处。本院在审理王宣岳与韦洪和、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宣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王宣岳负担。审 判 长 唐 鑫 邦人民陪员员柏晓红人民陪审员 吕 晶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