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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5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庆顺、马朝中与赵玲普申请诉前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顺,马朝中,赵玲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5124-1号申请人李庆顺。申请人马朝中。被申请人赵玲普。申请人李庆顺、马朝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申请人李庆顺、马朝中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庆顺、马朝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