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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攀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攀,李合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711号原告周攀,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被告李合方,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向婷,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周攀与被告李合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国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合方,被告太平洋财险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审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攀诉称:2015年5月25日21时,原告驾驶京×号小客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广内白桥大街时,与被告李合方驾驶的京××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所驾车辆受损。被告李合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850元。被告李合方未出庭答辩。被告太平洋财险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21时,原告周攀驾驶京×号小客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广内白桥大街时,与被告李合方驾驶的京××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所驾车辆受损。被告李合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将受损车辆送至北京今日星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原告花费850元。原告周攀为京×号小客车所有权人。诉讼中,被告太平洋财险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京××号小客车在太平洋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均在投保期限内。被告太平洋财险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交通事故自行解决协议书,维修发票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被告李合方驾车与原告周攀所有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受损。李合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李合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合方驾驶的小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太平洋财险应在保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为维修车辆所花费的850元,属于合理经济损失,故,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攀车辆维修费八百五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合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国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