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洪诗龙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诗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54号罪犯洪诗龙,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文盲,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3月15日作出(1996)三刑初字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3日作出(1996)闽刑核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10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作出(1998)闽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0年11月30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9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南平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3日作出(2003)南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19)南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9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诗龙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3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6.2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诗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11月30日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