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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邓明乔与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石长铁路增建二线站2标第一项目部、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乔,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石长铁路增建二线站2标第一项目部,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邓明乔,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贤茂,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石长铁路增建二线站2标第一项目部。代表人毛云贵,该项目部经理。被告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邓明乔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石长铁路增建二线站2标第一项目部、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石长铁路增建二线站2标第一项目部、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案系修建石长铁路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审 判 员  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