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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宁夏成功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成功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267-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成功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汽车大世界市场11-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白成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闵鹏飞,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原名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巴兴图。法定代表人陈逢干,该公司董事长。保证人陈逢干,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出生,系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商终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租金2000000元、违约金6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9694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597元,以上共计27492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原名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3月7日共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入700000元,扣除执行费29597元,已向申请人宁夏成功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发放670403元。2014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又向申请人支付100万的承兑汇票。2014年1月25日,在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逢干、实际经营人陆伏国与申请人协商,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00万元,3、4、5月每月的2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万元,之后的每个月向申请人支付200万元直至案件本息付清,如有一笔款项未按时履行,陈逢干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人即向本院申请对陈逢干进行强制执行。保证人陈逢干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并承诺如不能按时履行,则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还款责任。2015年5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已向申请人发放。现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陈逢干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陈逢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成功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49291元。若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琳巧代理审判员  乔 强代理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萌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执行人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但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