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孝德与王淑华、张红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孝德,王淑华,张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徐孝德,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王淑华,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徐孝德与王淑华、张红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69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洪斌 来源: